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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时性降低市本级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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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关于临时性降低市本级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邮寄反馈意见,通信地址:丽水市人民路615号11楼,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在信封上注明“临时性降低市本级社会保险费”字样;

二、传真反馈意见,传真号码:209124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日。

关于临时性降低市本级社会保险费

的通知

市本级各参保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现就临时性降低市本级社会保险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临时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

二、继续实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政策,失业保险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的政策执行时间由201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rsj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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